博山区八陡镇
标题: 淄博市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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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4-23 发布机构: 博山区八陡镇

淄博市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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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申请条件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户籍状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我区常驻户口的居民,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包括子女赡养费)低于660元,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包括子女赡养费)低于5760元,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低于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低保,低保实施差额救助。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重病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二、家庭成员及收入范围界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

2、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船舶;房屋、地产等;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4、赡养费的计算。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的,高出2倍低于3倍的部分按30%计算;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上的,高出3倍的部分按40%计算。所计算的赡养费平均到其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身上。

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三、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

1、重残人员:对于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其中,低收入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重病人员:对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患医保部门公布的重大疾病目录所列病种,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如介于低保标准的1-2倍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如低于低保标准,可整户入保。

四、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按照个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开展入户调查→镇(街道)提出审批意见→进行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发放低保金流程进行。

五、几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如果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申请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校、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0、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佩戴金银首饰、在各种高档会所消费、拥有各类奢侈品及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八陡镇(街道)咨询监督电话:0533-4518360

区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  0533-4110258

市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  0533-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