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八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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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3XL/2022-53234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八陡镇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承办机构
八陡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2、成立执法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3、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
(2)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请求报批,进行证据保存;发现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的,形成检查结论。
4、检查结束后,形成执法档案进行归档。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八陡镇人民政府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八陡镇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0533-4519611
信函投诉: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西园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4519611
办公地址: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