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龄津贴制度,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和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持续推进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博山区民政局代区政府草拟了《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0日。
联系方式:0533-4110297
电子邮箱:bsqllb@163.com
博山区民政局
2025年9月4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博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身份证登记的日期为准),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具体为:
1.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200元,市级120元,区级110元),满10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2.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7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满9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3.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满8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子女、亲友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二)村居初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老年人审核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进行统计汇总,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户口簿(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汇总表等材料报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办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各村(居)委会公开栏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报高龄津贴系统待复核。
(四)区级复核。区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高龄津贴系统予以审核。
(五)委托发放。由区民政局委托银行直接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六)动态管理。每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提醒信息,协同村(居)委会进一步核实死亡或者户籍迁出人员情况,并报区民政局,次月予以停发。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编制,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做好高龄津贴系统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老年人统计审核工作,主动排查疑点数据,及时上报高龄津贴相关报表及高龄津贴系统录入工作,协同村(居)委会对基础数据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夯实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因漏报、应退未退等原因造成群众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规范操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协同村(居)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让这项惠老政策家喻户晓。要认真核查高龄老人户籍信息,严格申报、逐级审批,防止错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高龄津贴精准发放。
(三)加强协作,通力配合。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涉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准确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制定背景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高龄群体的保障需求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区级作为政策落实的关键一环,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制度既是响应国家战略的必然举措,也是破解民生痛点的现实选择。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龄津贴制度,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和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经过对2020年《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进行论证研究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各镇、街道,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放要求
凡具有博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与2020年《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保持不变,80周岁至89周岁、9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元、70元、430元标准;发放时间有所调整,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9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统一调整为“每月发放一次”。
(二)规范办理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者其委托子女、亲友,携带《通知》要求的相关资料,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级复核、委托发放流程予以办理,其中,镇办审核后的数据提报以及区级复核环节调整为依托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进行,提高审核效率。
(三)加强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为《通知》新增的内容,更加突出“精准”,提出要充分发挥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协同作用,定期对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及时反馈核实情况,据实做好更新纳入和退出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按时精准发放。
(四)细化职责分工
《通知》明确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以及监管等工作,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博山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33-4110297
2020年,博山区制定了《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通知》实施5年来,共惠及1.6万多名老年人。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经评估,亟须对《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进行修订。
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0日,通过博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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