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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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5-550470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执法主体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博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及其各派出所
博山区民政局
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财政局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博山区水利局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博山区商务局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博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博山区审计局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博山区统计局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博山区档案局
博山区国家保密局
博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博山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博山区池上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源泉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博山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石马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八陡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白塔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
博山区人民政府山头街道办事处
博山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博山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本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