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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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合法养鹦鹉种类 |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很抱歉百忙之中打扰您,我想咨询淄博博山这边是否能在持有河南海南两地试点的合法养殖场提供的脚环芯片标识卡的情况下将太阳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和和尚鹦鹉作为宠物个人饲养,如果可以是否还有其它注意事项或者手续要办。非常感谢。 | ||
| 附件 | 无附件 | ||
| 办件分类 | 网上咨询 | ||
| 办件编号 | BSQ20260402359 | 提交时间 | 2026-04-23 14:39:53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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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除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应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太阳锥尾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第368号令)将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委托给了市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已向来信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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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博山区市民投诉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6-04-24 16:01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