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山区财政局

博山区民政局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博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建发〔202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全市工作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2025年博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山区财政局

博山区民政局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博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全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对纳入当年改造任务的,要确保在9月底前改造完成,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和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保障对象及方式

(一)明确保障对象。对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D级的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协助提出申请。各镇街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镇村两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

1.实施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应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2.灵活控制改造面积。危房改造工作由各相关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要按照“一户一方案”的原则,逐户分析隐患产生原因,针对问题根源确定施工方案。改造后的房屋须满足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的要求。对拆除重建或新建的,只建设主房。其中,实施统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面积要求的除外),且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我省农村人均住房面积48.73㎡,防止加重农户建房负担。由农户自建的,镇(街道)负责督促农户按照以上建设标准施工并组织竣工验收,镇(街道)应主动参与并帮助农户做好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

3.新建房屋严格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对D级危房,无论是拆除重建还是选址新建,均要严格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采取地圈梁、构造柱等抗震设防措施,确保房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同时,要积极引导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对非C、D级住房进行农房抗震改造。

4.提升农村危房改造品质。鼓励有条件的镇街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水冲式厕所入室改造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鼓励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严格落实“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要求,引导群众采取投亲靠友、搬入临时周转房等方式,切实保障群众危房改造期间的住房安全。

5.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控。镇(街道)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对所改造房屋建筑风貌管控,无论修缮加固还是新建房屋,屋顶一律不得使用彩钢瓦。房屋的墙体、屋顶、门窗等,在节约成本、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应注重与周边房屋的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

6.探索采取其它保障方式。鼓励各镇街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

7.补助标准。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图纸设计、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C级),按照每户1.2万元标准补助。

2.拆除重建危房(D级),按照1人户2.68万元,2人户3.78万元,3人及以上户4.88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按照每户1.2万元标准补助。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镇街要不断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将新发现危房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监测模块。对动态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在实施改造前,镇村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并提供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册,免费供农户参考,实行“带图报建”“带图施工”制度,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安全。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2.严格过程监管。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充分依靠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应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3.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相关镇街要全程参与建设方的竣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应根据竣工房屋数量分批分次开展,严禁集中一次性办理。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经验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资金拨付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严格落实区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在竣工验收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区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一次性完成支付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各镇街要依托信息系统申报年度计划任务,精准开展排查并录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相关信息。要确保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区镇村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齐全有效。要加快信息录入,在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要节点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工作保障

(一)压实各方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镇街要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工作督导激励。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对危房改造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鉴定准确、改造不漏一户。各镇街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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