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源泉镇
 
 
 
 
 
源政发〔2011〕51 号
 
 
源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镇煤气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杜绝恶性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镇政府研究,确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目标
坚持“依法整顿、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科学持续、优化提升”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查清我镇煤气发生炉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常压煤气发生炉,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全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自2011年6月开始,至2011年9月底结束。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1日至6月15日
镇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6月15日前对辖区内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性质、企业地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为下阶段开展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底)
全镇所有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必须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常压煤气发生炉,并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标准》(见附件2)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整改期间,镇政府指派专人进行监管。镇经贸委、城建环保、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企业不再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必须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拆除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
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初验,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验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填写《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初验表》(见附件3)。初验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区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一式十二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各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镇政府专门成立了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煤气炉(站)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审查验收合格,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专项治理期间,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规定的时限、程序、标准,严查严治。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项验收。
(三)严明纪律,务求实效。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服从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敷衍了事、执行不力、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漏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引导,改造提升。镇政府将积极引导企业升级改造和上新创新。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气源充足、管道畅通的情况下,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要在三个月内进行设备改造,改用清洁能源。
附件:
1.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标准
3.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初验表
 
 
 
 
 
附件1:
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周建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盖  强(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作室主任)
谭宝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海军(镇副镇长)
成  员:刘国栋(崮山派出所所长)
徐建东(源泉地税分局局长)
刘永亮(源泉工商所所长)
张学民(源泉供电所所长)
曲继超(镇工会主席)
陈立云(镇安监站站长)
李治京(镇建设环保所所长)
            刘同岭(镇经贸委副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贸委,由谭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
验收标准
序号
内容
标  准
责任单位
1
是否符合质监要求
1.必须使用承压煤气发生炉,并按照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发〔2011〕4号)要求完成煤气发生炉系统工艺改造。
    2.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安全附件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校验,确保安全有效。
3.对承压煤气炉体(夹套)、汽包依法注册登记。
4.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汽包必须安装高低水位报警和自动上水联锁装置。
 
区质监分局
2
劳动用工是否规范;是否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1.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1)按照《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自招用劳动者30日内,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及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并向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解除、终止合同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手续。
2.社会保险征缴
(1)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2)及时为流动性强、跨地区施工;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按照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欠费企业必须及时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
(5)企业如实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是否依法纳税
2011年上半年企业及时、足额依法纳税,无欠税。
区国税局、
区地税分局
4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煤气发生炉生产企业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
2.煤气发生炉装置与周围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间距不能低于12米,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间距不低于25米。
3.煤气发生炉装置周围应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低于4米。消防车道路面、扑救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煤气发生炉装置附近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每层应当设置一套室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应当严格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5.煤气发生炉装置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6.煤气发生炉装置的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发生煤气炉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区公安消防大队
5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环保手续齐全,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
    2.煤气发生炉采用单段热煤气或两段冷煤气。冷煤气要求两段式风冷和间接水冷,间接水冷必须采用洁净水循环冷却。建设煤气站现场防事故围堰。
3.(1)酚水池、焦油池存储必须按要求进行防渗、封闭处理,严禁敞开式储存、运输。
(2)对非脱硫剂集中收集和处置,对暂时存放场地进行防雨淋和防渗漏处理,并远离火源。
(3)危险废物外处理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在脱硫塔的煤气进出口要安装煤气压力表,并建立登记制度。在生产线窑尾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热煤气也可引入干燥塔。在喷雾干燥塔按要求建设人工监测平台并安装粉尘在线监控设施,若监测不达标则必须安装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企业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环保人员,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6.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及危险废物的外运要建立台账或记录。若无台账或记录,将按不正常使用设施或偷排偷放处理。
区环保分局
6
是否符合节能降耗要求
1.装备、仪器标准
(1)炉体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
(2)设备以及管道保温应符合GB/T4272-2008要求。
(3)计量仪器配备齐全,并在检定周期内。
2.工艺标准
(1)气化强度/〔㎏/(㎡·h)〕≧240  (炉膛直径≦2.4m)。气化强度/〔㎏/(㎡·h)〕≧300  (炉膛直径﹥2.4m)。
(2)灰渣含碳量%:混合煤气(单段式≦15;双段式≦10)。
3.节能管理和监测标准
(1)属于省、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的必须完成能源审计。
(2)所有标准的检查检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
具相应报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7
是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1.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发〔2011〕4号)要求。
2.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台账。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依法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台账;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
10.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和评价。
11.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57号)要求,办理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并定期组织演练。
 
区安
监局
8
是否按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年检,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
    1.防直击雷装置所检项目和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所检项目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97-94)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2.煤气发生炉安装的电涌保护器(SPD)做到Ⅱ级防护。
    3.安装的SPD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即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备案许可证和安装施工资质证。
区气
象局
9
企业办公、
生产、住宿、仓储等建筑物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办公、生产、住宿、仓储等建筑物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生
产经营
有营业执照,严格按照核定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区工商分局
 
 
 
 
附件3:
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初验表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企业性质
 
生产经营范围
 
 
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
 
 
 
初验人员意见
 
 
                 初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每台煤气发生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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