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源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泉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源泉镇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883L/2011-1229459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11-07-15
序号 |
内容 |
标 准 |
责任单位 |
1 |
是否符合质监要求 |
1.必须使用承压煤气发生炉,并按照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发〔2011〕4号)要求完成煤气发生炉系统工艺改造。
2.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安全附件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校验,确保安全有效。
3.对承压煤气炉体(夹套)、汽包依法注册登记。
4.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汽包必须安装高低水位报警和自动上水联锁装置。 |
区质监分局 |
2 |
劳动用工是否规范;是否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
1.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1)按照《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自招用劳动者30日内,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及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并向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解除、终止合同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手续。
2.社会保险征缴
(1)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2)及时为流动性强、跨地区施工;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按照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欠费企业必须及时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
(5)企业如实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是否依法纳税 |
2011年上半年企业及时、足额依法纳税,无欠税。 |
区国税局、
区地税分局 |
4 |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煤气发生炉生产企业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
2.煤气发生炉装置与周围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间距不能低于12米,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间距不低于25米。
3.煤气发生炉装置周围应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低于4米。消防车道路面、扑救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煤气发生炉装置附近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每层应当设置一套室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应当严格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5.煤气发生炉装置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6.煤气发生炉装置的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发生煤气炉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
区公安消防大队 |
5 |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
1.环保手续齐全,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
2.煤气发生炉采用单段热煤气或两段冷煤气。冷煤气要求两段式风冷和间接水冷,间接水冷必须采用洁净水循环冷却。建设煤气站现场防事故围堰。
3.(1)酚水池、焦油池存储必须按要求进行防渗、封闭处理,严禁敞开式储存、运输。
(2)对非脱硫剂集中收集和处置,对暂时存放场地进行防雨淋和防渗漏处理,并远离火源。
(3)危险废物外处理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在脱硫塔的煤气进出口要安装煤气压力表,并建立登记制度。在生产线窑尾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热煤气也可引入干燥塔。在喷雾干燥塔按要求建设人工监测平台并安装粉尘在线监控设施,若监测不达标则必须安装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企业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环保人员,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6.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及危险废物的外运要建立台账或记录。若无台账或记录,将按不正常使用设施或偷排偷放处理。 |
区环保分局 |
6 |
是否符合节能降耗要求 |
1.装备、仪器标准
(1)炉体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
(2)设备以及管道保温应符合GB/T4272-2008要求。
(3)计量仪器配备齐全,并在检定周期内。
2.工艺标准
(1)气化强度/〔㎏/(㎡·h)〕≧240 (炉膛直径≦2.4m)。气化强度/〔㎏/(㎡·h)〕≧300 (炉膛直径﹥2.4m)。
(2)灰渣含碳量%:混合煤气(单段式≦15;双段式≦10)。
3.节能管理和监测标准
(1)属于省、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的必须完成能源审计。
(2)所有标准的检查检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
具相应报告。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7 |
是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
1.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发〔2011〕4号)要求。
2.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台账。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依法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台账;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案。
10.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和评价。
11.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57号)要求,办理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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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
监局 |
8 |
是否按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年检,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 |
1.防直击雷装置所检项目和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所检项目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97-94)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2.煤气发生炉安装的电涌保护器(SPD)做到Ⅱ级防护。
3.安装的SPD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即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备案许可证和安装施工资质证。 |
区气
象局 |
9 |
企业办公、
生产、住宿、仓储等建筑物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企业办公、生产、住宿、仓储等建筑物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生
产经营 |
有营业执照,严格按照核定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区工商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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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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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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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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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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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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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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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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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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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
(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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