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网络餐饮、肉及肉制品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942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网络餐饮、肉及肉制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14
  • 字号:
  • 大
  • 中
  • 小
  • |
  • 打印

案例一: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蒙特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7月2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蒙特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博山区域城镇颜山国际的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对当事人厨房冰柜内正常存放的肉类食品检查时,发现有3块羊肉超过食品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城西铭昊餐馆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2026年7月1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城西铭昊餐馆超范围经营凉菜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博山区城西街道双山街锦晨小区东临第二间的博山城西铭昊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制作经营凉菜、从业人员未提供有效健康查体合格证明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经查,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怡然轩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2026年7月1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怡然轩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制作经营凉菜。经查,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海沣汇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6年7月30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海沣汇自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5袋三只松鼠益生元乐享趣冰冰(香橙味),2袋三只松鼠益生元乐享趣冰冰(菠萝味),1袋红曲粉,1袋红九九浓缩底料,1瓶蒜头粉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虽然未发现已销售事实,但在其销售区域摆放的食品处于待售状态,只要顾客选取支付即成为销售事实,因此应该认定属于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红曲粉的进货查验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五: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老街坊劈柴炒鸡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6年7月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老街坊劈柴炒鸡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菜单有“大拌菜”、“黄瓜拌油条”等菜品在售。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大拌菜”1份、“黄瓜拌油条”4份、“黄瓜拌豆腐”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煜盛居酒家店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2026年7月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煜盛居酒家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7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制作经营凉菜。经查,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