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保健类食品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940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2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保健类食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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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保健类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路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5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路某某经营食品添加药品的为违法行为,作出禁止食品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寄来的案件移送函,附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燃脂咖啡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禁止食品从业相关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2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我局在对博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组织20名老年人在经营场所二楼观看视频,该视频中宣传食品“沙棘原浆”具有“抗癌”、“抗衰”、“降血糖”等功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电脑内发现PPT文档,进行了现场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26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二楼有消费者正在收看宣传视频,在电脑上发现关于“将星壹号”产品的宣传视频,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设立之日起,通过组织消费者进行现场介绍、现场体验、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推销“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医疗器械以及“将星壹号”等食品。其中“将星壹号”食品名称为“纳豆灵芝小分子活性复合肽”,执行标准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172900556,生产企业新蔡县黄金搭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适宜人群为适用于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蹈、户外运动等人群。在现场向消费者播放的视频中,宣传“将星壹号”“组方出自于301医院付贵英教授之手”,“吃了将星壹号之后,血管通了”、“以前腿上没有劲、走不动路,那么这都是脑梗后遗症的一些表现,还有以前血压高、睡眠不好,自从吃上将星壹号之后,这些症状都改善了,睡眠也睡好了,血压也稳定了”、“在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领域,本产品的地位犹如将星般的闪耀”、“能够解决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血黏,高尿酸、肥胖问题,吃上将星壹号能够帮你省几万几十万,不受罪,还没有后遗症”、“可以活血化瘀、抗凝溶栓、降解血液粘稠度、软化斑块、溶解血栓”、“防止动脉硬化的、血管堵塞的、脑血栓的、有斑块的、心梗放过支架的、脑梗后遗症复发”、“能够清除你的幽门螺旋杆菌,修复你的胃黏膜”、“防止糖尿病并发症”,向消费者宣传“特殊膳食就是比药品更安全,比食品更有效,比保健品更科学”,对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案发时该“将星壹号”处于宣传阶段,没有开始正式销售,现场也没有发现该产品的销售记录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某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和医疗器械广告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案

2026年8月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和医疗器械广告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群众投诉,反映淄博某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穴位贴,宣传对淋巴炎、淋巴结有改善功效。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矢志医药健康专营店”内,销售有医疗器械“穴位贴敷治疗贴”,介绍页面上写有“淋巴结炎”等表示功效的宣传字样;食品“纳豆地龙蛋白片”,产品介绍页面上写有“呵护心脑血管”宣传字样;医疗器械“导光凝胶”,介绍页面上写有“鼻黏膜修复”宣传字样。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店铺“优卓滋补养生旗舰店”内,销售有“特级山楂干”的食品,页面标题内容写有“滋补”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使用表示功效的用语和医疗用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某食品超市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2026年7月15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某食品超市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山区某某食品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当事人正常经营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703040090595,经营者名称:博山区天天乐选食品超市,发证日期:2021年03月29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8日。现场货架上摆放有“优利士金乐健®免疫球蛋白配方羊乳粉”3盒。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8日,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某食品销售店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7月2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某食品销售店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某食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郢天牌维生素E咀嚼片”无明码标价标签标识;“富硒酱油”标签质量等级为“三级”,商品标价签标示等级为“一等”;“大粒纯燕麦片”标签未发现标注等级,商品标价签标示等级为“一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