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扶贫办公室

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06-20

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需要获得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部门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等。 

)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boshan.gov.cn。 

本机关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和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 提出申请

1、书面提交申请。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填写《博山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向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递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寄送《申请表》,寄送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区政府网站(www.boshan.gov.cn)开通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提交渠道,受理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本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行政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博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博山区县前街46号

邮政编码:2552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4919706

电子邮箱:bsqfpb@zb.shandong.cn

四、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