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向淄博昆鹏经贸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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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昆鹏经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仁华、张勇、张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6]第332、333、33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定于2026年 10月14日上午9时、10时,下午14时在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二楼)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3份、答辩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3份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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