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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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人社催告字〔2026〕第003号 淄博博山德润医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博人社监罚字〔2026〕第001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博人社催告字〔2026〕第003号),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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