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向淄博博山德润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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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德润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文、马婉晴、张莹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博劳人仲案字[2026]第53、54、55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淄博博山德润医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张文工资71329.17元、马婉晴工资7400元、张莹莹工资39766.58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领取裁决书3份,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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