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向淄博昆鹏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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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昆鹏经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兆根、薛丽、刘爱贞、张小飞、孙即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博劳人仲案字[2025]第765、766、767、768、792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淄博昆鹏经贸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兆根工资9856元、薛丽工资8600元、刘爱贞工资12665元、张小飞工资13040元、孙即嵩工资4344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领取裁决书5份,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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