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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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区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原则,根据现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对应关系,以信用风险对应级别的高低确定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 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于本细则,各职能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风险 第四条 为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有效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由低到高确定为四个 “信用风险对应等级”,即:“低风险、一般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并与现行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风险对应等级表》。 第五条 信用风险对应等级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不同信用评价体系中,优先选取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确定信用风险对应级别。 第六条 “信用风险对应等级” 原则上在本年度相关等级未明确前,按照上年度各体系中的信用等级确定信用风险对应等级。本年度各体系信用等级确定后以及有关信用等级动态变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信用风险对应等级”。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对信用低风险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适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条件的可以落实 “非请勿扰”“免检免扰” 等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信用一般风险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在保证监管频次和比例的基础上,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第九条 对信用中风险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警示约谈。 第十条 对信用高风险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对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主体实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风险主体开展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等特定检查,上级部门对监管频次、覆盖范围等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限制。 第十二条 现有信用评价体系中,对应信用级别的奖惩措施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关信用风险对应等级清单,在 “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各等级的抽查比例及频次,不断提升监管实效。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管理、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要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泄漏、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严格遵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未经允许不得违规公示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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