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青岛晟泰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限期举证法律文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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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晟泰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庆春于 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304工伤受理(2025)84号)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304工伤举证〔2025〕84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有异议的,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50509 特此公告。 附件: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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