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向淄博道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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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道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鑫、张豆、刘宁宁、商迎雪、孙嘉瑞、张军、孙即祥、李志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博劳人仲案字[2025]第639、640、641、642、643、644、645、647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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