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淄博市博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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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淄博市博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办理轮候排序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淄博市博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博烟专[2023]1号)评估,决定对第十一条第(三)项予以修改,将“市场单元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通知排队轮候顺位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办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可重新排队轮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修改为“市场单元内如有新办指标的,烟草专卖局按照预留联系方式通知排队轮候顺位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办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可重新排队轮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4年 9月25日起施行。原登记号为BSDR-2023-0650001,新登记号为BSDR-2024-0650001,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25日 淄博市博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博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参照城市规划、乡村建设、商圈类型、地形地貌、交通设施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按照市场单元类型特征描述、划分方法,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市场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居民区、行政村、工矿厂区、综合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标签细分,形成标签化市场单元。 第八条 针对不同标签类型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形成《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 第九条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因城市规划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等变化,下降幅度超过30%时,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不增设新零售点。 第十条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因城市规划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等变化,增长幅度超过30%时,出于满足消费需求的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性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不超过2个,该增设数量为专项专用,不累计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有申请意愿的行政相对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实行申请轮候排序。 (一)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需书面确认,并纳入排队轮候名册,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在申请地址所属市场单元内,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二)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三)市场单元内如有新办指标的,烟草专卖局按照预留联系方式通知排队轮候顺位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办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可重新排队轮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因放弃排队轮候或放弃提交资料而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申请人排队轮候期间修改申请地址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十二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为5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为50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原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四)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个体经营的,自然人持证主体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八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板房(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详见《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保护性冻结及应急性增设情况要及时通过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对外予以公布。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内”“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2017年公告执行的《博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2.《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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