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依法向甘明(原博山区武二爷烧烤火锅店经营者)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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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明(原博山区武二爷烧烤火锅店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5日向原博山区武二爷烧烤火锅店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博人社监罚字〔2023〕第011号),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博山区武二爷烧烤火锅店公告送达履行行政罚决定催告书(博人社催告字〔2024〕第010号),由于该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你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催告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原博山区武二爷烧烤火锅店催告,由于该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注销,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地址: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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