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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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淄博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24年6月17日起至6月21日工作时间内集中受理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业务,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的人社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在博山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下群体 (1)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与企业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在用人单位长期稳定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在企业担任股东、监事等职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9)已享受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吸纳等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年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累计满2年); (10)在博山区辖区外实现灵活就业或缴纳社会保险的; (11)补贴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12)其他不符合申领的情形。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补贴发放 1、补贴标准。根据我区资金情况,本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与用人单位吸纳等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计算;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补贴发放。财政资金到位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顺序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三、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请开通银行支付功能); 2、《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2);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可容缺,需提供毕业证书编号);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6、收入证明材料: (1)自营劳动者:提供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经营流水; (2)自主就业者:提供劳务协议及劳务报酬转账证明; (3)临时就业者: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需提供企业银行代发工资回单明细(加盖银行公章),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其他用工类型的,可提供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转账的收入证明; (4)新就业形态就业者:提供平台用工注册信息和平台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转账的收入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灵活就业地所在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四、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所咨询电话、地址如下:
博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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