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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3 15:25:18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博山区烈士陵园的类型、规模、保护级别及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现将博山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公众公布如下:

一、保护范围

博山区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16387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相应连线为界,东:13-27连线为界;南:27-35 连线为界;西:35-1、1-6、6-11连线为界;北:11-13连线为界。

二、保护内容

博山区烈士陵园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区、革命烈士馆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管理措施

博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博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博山区烈士陵园宗地图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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