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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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权利人淄博**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案件事实:孙某某在权利人公司主要负责售后、管过生产、发货、采购、物流等工作。2020年7月23日,权利人与员工孙某某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020年12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某辞职后,到当事人处工作,主要负责生产和技术。2021年4月,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索要下,孙某某通过微信将权利人的部分经营资料发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业绩表_淄博**泵业”和“**产品价格表”等excel表格文件,当事人存放在办公电脑内。当事人安排公司人员,按照“业绩表_淄博**泵业”中的联系方式,与权利人的客户进行电话联系。截至案发,共销售产品3台,销售金额51000元。 定性处罚:当事人在明知孙某某为权利人前员工,向其索要权利人的业绩表和价格信息表并且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情况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主要问题评析: 本案在商业秘密案件性质认定上,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本案举报人对公司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对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 (三)本案举报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近年来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和公司耐腐蚀真空泵、外协(外部采购)价格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司对近年来签订的合同和产品销售记录进行整理形成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包含了客户名称、客户购买时间、购买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上述信息具有特殊性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可以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 综上,我局认为本案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相关表格数据信息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查办,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提前研判,统筹分析。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充分与权利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信息。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对可能存在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全面分析。 (二)制定方案,分工明确。接到举报后,领导高度重视,抽调专门执法人员参与,同时积极与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知识产权保护科进行汇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执法人员分两组同时进行,一组负责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产品等进行检查,另外一组负责对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三)快速出击,固定证据。执法检查过程中,两组执法人员,全程录像,高效执法。一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场所电脑上查获了“业绩表_淄博**泵业”和“**产品价格表”的excel表格文件,在提取证据过程中,公司突然停电,为防止证据丢失,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电脑进行封存扣押。最终,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电脑内容进行提取并刻录光盘2份,其中一份光盘在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下进行了封存。另外一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查获了当事人生产的涉嫌专利侵权的泵类产品,因涉嫌专利侵权,区县无执法权限,案件由市局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调查处理。 (四)注重细节,确保案件质量。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交的公司近年来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公司耐腐蚀真空泵、外协(外部采购)价格表和在当事人处提取的“业绩表_淄博**泵业”和“华**产品价格表”的excel表格文件分别进行了刻盘封存,作为留存证据。本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及举报人前员工进行了多次询问调查,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细节。经说服教育,当事人主动提供了销售发票。本案从接到举报到案件办结历时43天,执法人员克服了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确保了案件的成功办结。 本案查办,打击了违法侵权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有助于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手段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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