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房地产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房地产测绘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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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2020年10月9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联名投诉举报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测绘费”“交易手续费”及“土地证”费用,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自立项目收费及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自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违反《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产测绘和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45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用于购房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测绘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的规定,向***小区156户业主收取“测绘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72元,共收取18016.91平方米,收费总额49006.00元;当事人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的规定,向***小区155户业主收取“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6元,共计收取17932.17平方,收费总额107593.00元;自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的规定向***小区156户业主收取“土地证”费用,收费标准为每户450元,共计收取70200.00元。 以上三项收费共计收取226799.00元。 定性处罚:当事人收取“测绘费”和“交易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取“土地证”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退款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价格政策; 二、罚款226799.00元。 主要问题评析: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违法行为的特点: 第一,违法主体多为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我局以往查处的案件中,违法主体有供电、供水及房地产企业,这些主体在各自领域都有明显优势地位,消费者在其面前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造成违法主体能够从事违法行为的原因所在。违法主体正是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地位才使得此类违法行为得以产生并存在。 第二,违法主体主观方面有违法故意。对于收取房地产测绘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情况,国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主体,说自己不知情是牵强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让消费者产生一种确实该由自己缴费的误解。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的种种掩饰和粉饰正体现了其对消费者的故意欺诈。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查办,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寻找线索难。违法收取房地产测绘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的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在从事违法行为时往往打着“方便消费者”的旗号,隐瞒真实情况,以“代收费用”为幌子,为自身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增强了违法的隐蔽性。消费者一是在这些企业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迫接受不合理条件,对违法企业的一些侵权行为敢怒不敢言。 二是消费者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少选择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房地产企业的故意隐瞒,让消费者无从判断这些费用到底应该由谁出。对于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除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改正,采取退回消费者违法收取的费用等措施,同时积极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在该案中,违法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改正自身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当中引起较好反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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