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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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8日,收到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函》(博建行处移函〔2020〕第*号)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移交函中所涉及的博山区**不定型耐火材料绿色智能化生产线生产厂房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核实违法行为。2020年6月23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核实,该工地施工方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移交函中施工工地未采取非施工作业面覆盖、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属实。以上事实有博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材料、调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为证。 调查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给予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该案中当事人施工工地未采取非施工作业面覆盖、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属于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2、鉴于当事人属于再次违法,且非作业面未覆盖面积较大。依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试行)》的规定,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是顺应群众期盼、改善人居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 目前,个别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当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必须予以明令禁止。 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具有主观故意,且存在客观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了严厉处罚,拒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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