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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发布日期:2023-05-16 10:07:05浏览次数:字体:[ ]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11日,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山某电动滚筒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车间入职员工商某某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当日,对该单位厂长刘某和员工商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博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原因分析

       

    本案主要是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的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就是走过场,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
    2.不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了教育培训,而对新进的员工不进行上岗前三级教育培训;
    3.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不肯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花费时间与财力,开展教育培训时伪造签到、伪造答题,纵容员工作弊,敷衍了事;

    4.有的企业为了赶工期、赶订单,甚至存在“先上岗,后培训”的乱象。


  典型意义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隐患的源头”,如果员工不进行安全培训,盲目上岗,员工就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技能,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不了解,对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不熟悉,极易造成违章作业,从而更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员工无法在第一时间正确开展自救,造成二次伤害。企业负责人除了承担经济损失外,可能还面临刑责。

    教育培训工作是企业长久健康发展的基础。重点是企业负责人、安全员、一线员工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基础的、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根据自身岗位实际和特点,熟悉各自岗位、各自生产工序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充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如果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就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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