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严格执法>案例分析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问题

发布日期:2023-04-24 16:34:28浏览次数:字体:[ ]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和域城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淄博XX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未组织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检查当日,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有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博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虽了解但不能贯彻执行,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思想上麻痹大意,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局限于日常口头提醒式的教育培训,未能落实到制度和计划上,使其规范化。

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