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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独资公司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日期:2023-12-08 15:35:33浏览次数:字体:[ ]

       【裁判要旨】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吴某某起诉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拖欠工资1.5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老板毛某某作为该公司的独资人,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据悉,2020年4月间,原告吴某某通过58同城应聘到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每月的工资组成为1000元底薪加提成,工资的支付方式一直是由公司老板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可自2020年10月起,公司就一直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后于2021年3月公司老板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并承诺于2021年5月1日结清上述欠款,却未履行。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在办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老板毛某某承认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工资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被告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是被告毛某某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毛某某的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毛某某对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欠付的15500元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后判决如下:被告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毛某某连带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工资155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因被告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毛某某未履行其义务,遂即申请强制执行。在10月19日,被执行人毛某某支付8000元,并达成协议承诺在12月底全部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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