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枫桥经验“和·颜”调解系列活动】石马镇:“调解村民矛盾 营造和谐村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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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将坐落在石马镇商业街北首二层营业房租赁给郑某经营使用,口头商定租赁期一年,年租金为4300元,每三个月交一次。郑某仅支付租赁费3500元,欠800元未交。黄某因郑某未交清租赁费为由曾2次将该房屋锁门,郑某将锁强行砸开,继续居住。黄某无奈情况下,向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立即搬出,交回房屋。 【调解过程】 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前往村委了解该纠纷基本情况,村委会主任向调解员表示郑某与黄某确实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且郑某离婚后精神受刺激,说话办事都不正常,很难沟通。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便立即联系矛盾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郑某精神存在问题,一直咬定自己没有租赁黄某房子,并且情绪激动,双方争吵不断,一时间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面对面的调解处理效果不理想,分头调解效果会更好。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头调解,重点对郑某进行安抚教育,因之前调解员为郑某调解过一起邻里纠纷,调解员便以此为突破口拉进与郑某关系,最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让郑某认识到自己存在错误,同意搬出黄某房屋,为保证事情不留后患,调解员随后又做了黄某的工作,让黄某同意郑某在立刻搬离房屋的前提下免除郑某剩余房屋租赁费。至此,一场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该纠纷能成功调解,得益于调解员及时根据调解现场情况及时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隔离,并通过之前的调解案件作为感情突破口拉近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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