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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0-07 11:22:56浏览次数:字体:[ ]

单位名称淄博市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名称博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领导职数3级别正科级
行政编制数20实有人数17
工勤编制数4实有人数4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城市建设科、建筑市场监管科、村镇建设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公用事业科、人防科、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2.负责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3.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区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区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全区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园林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4.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拟订全区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业企业内新上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配合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科技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7.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9.负责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10.负责全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做好区直管公房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1.负责拟订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交付管理。
12.负责拟订全区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区燃气、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调控措施。负责氢能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应用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调控措施。
13.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我区人防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参与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人防训练和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参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人防疏散地域、疏散点建设。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区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市、区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区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组织全区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区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在区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区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负责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区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区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单位(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15.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落实上级督办的执法案件。负责案件查处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具体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16.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7.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8.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服务、房产中介、燃气供热等行业发展与统计工作。
19.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2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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