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与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网络经济繁荣健康发展。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行为,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推动我市网络经济繁荣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淄发电〔2020〕7号)等法律规章、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我市网络交易平台竞争力。
二、基本目标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把网络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作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引领作用,推动全市网络经济繁荣健康发展。
三、具体任务
(一)将网络交易平台摸底、建档工作常态化,以“电子商务”、“信息科技”、“网络”、“技术”等为关键字,提高工作敏锐性,采取网上摸排、线下走访、搜索筛查等多种方式收集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切实摸清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名称、网址、行业、规模、数量等情况,并通过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进行建档。对已建档的网络交易平台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辖区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正、更新建档。
(二)坚持依法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积极探索适应网络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机制。对网络交易平台中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方面,要严格监管,着力消除风险隐患。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促进网络经济与传统产业融合。
(四)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有关责任义务: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3、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开展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4、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5、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上述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8、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
9、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10、及时公示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11、在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12、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14、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5、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1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五)改善网络市场环境,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胜劣汰提供保障:
1、提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依法探索多样灵活的登记模式;
2、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内部信用评价体系;
3、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虚假交易、价格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监测,建立健全政企联动机制;
4、围绕质量强国战略,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带动平台内经营者提升质量信誉,加强品牌建设,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5、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完善平台标准体系;
6、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强化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7、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开展监管与服务,可以参照本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企协作联动机制,把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培育发展新经济新动能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日常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新模式、新业态要加强研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强服务发展。要不断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提升竞争力,维护和保障网络交易领域的消费群体,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不断挖掘提炼全国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加强宣传推广,为发展网络经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