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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涉投资者保护纠纷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1-09-30 14:40:45浏览次数:字体:[ ]

案例四:张某诉山东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是山东金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20%。山东金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山东金某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没有提请过股东会议审议。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亦毫无所知。张某向山东金某公司提出,聘请专业人员配合张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但是山东金某公司回复不允许,剥夺了张某的股东知情权。为此,张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裁判结果】

张某系山东金某公司的合法股东,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山东金某公司主张张某系基于不当目的提起本案诉讼,但未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张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分红为目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并不属于不当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十条,一、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在判项中明确了张某查阅相关文件的方式、方法、时间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可予以辅助等,也明确告知张某如果在查阅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在保障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并且可能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涉及的“有不正当目的”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就是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如果是为了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不妥行为,调查董事的失职行为,消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点等,均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法院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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