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19-08-14 10:32:48浏览次数:字体:[ ]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的影响,博山出现持续大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受强降雨的影响,我区部分房屋、道路损坏,农作物受灾。为规范我区在防汛和抗灾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对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原则依法经营,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台风前后市场价格稳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不得出现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恶意囤积等行为
  各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恶意囤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得通过抬高等级、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做到公示位置醒目、公示项目齐全、公示内容完整。不得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得有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标价宣传要符合规定
  进行标价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其价格违法行为。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