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博山区2019年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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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和《关于转发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家》(淄人社字〔2019〕52号)的文件要求,受理 2019年博山区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申报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二)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2674元。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我区企业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也可以由职工个人自行申请。申请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报以下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2)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 (4)职工本人社保卡 2.符合条件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doc》 (2)职工本人社保卡 (3)其中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的,须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 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 以上申报材料报送到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第一分中心二楼36号窗口(博山区双山街3号),随到随办,联系电话:0533-4251528。
博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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