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非正常户认定名单公告如下。
具体名单附后
附件:博山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19年4月).xls
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