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定,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属于无效证件。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超过有效期且未提出换证申请,现依法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内经营者可向博山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科(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提出换证申请。公告期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集中予以注销。
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统计表2019.0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