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304493225063X/2019-0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房产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博山区房产管理局转发《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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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博山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博山区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博山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环境治理成果,保护“淄博蓝”,继续在全区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积极引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开展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决打击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减轻空气污染,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生态环境。 二、区域划定 1.禁放区域。城区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以上范围内全年全域禁放。 2.不在禁放区域的镇、街道农村区域实行限制燃放,春节期间除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 (5)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7)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8)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9)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 三、落实责任分工 (四)区民政局:负责受理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备工作,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教育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六)区卫计局: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特殊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八)区教体局: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禁限放宣传工作,制定细化宣传工作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开展社区宣传,在小区各出入口、通告栏、宣传栏内张贴公告,将禁限放宣传覆盖社区商户、家庭;配合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开展重点宣传,劝导和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要广泛开展重点部位宣传,在宾馆酒店、建筑工地、影剧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医院、殡仪馆、公共墓地、婚姻登记、婚庆公司、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禁限放宣传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限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限放承诺书。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禁限放责任书,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等签订禁限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履行禁限放职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确保禁限放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巩固环境治理成果,保护“淄博蓝”,继续在全区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坚持“积极引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决打击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减轻空气污染,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 第三条 不在禁放区域的镇、街道农村区域实行限制燃放,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 (5)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7)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8)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9)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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